(2015)栖执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强与被执行人南京虎啸贸易有限公司、秦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强,南京虎啸贸易有限公司,秦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769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男,汉族,1958年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虎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太新路92号。被执行人秦骏,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国强与被执行人南京虎啸贸易有限公司、秦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迈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刘国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栖迈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巫 杉执行员 王红宝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敬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