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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巩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101号原告巩某某,女,农民。被告韩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