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巩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101号原告巩某某,女,农民。被告韩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