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刑二终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邢辉骗取贷款、张研违法发放贷款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辉,张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二终字第00237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辉,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彰武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研,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彰武县支行职员。曾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彰武县看守所。辩护人朱广民,辽宁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彰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辉犯骗取贷款罪、张研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4)彰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邢辉、张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彰武县人民法院(2014)彰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彰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双青审判员  李凤玲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思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