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商终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楼贵舜、熊德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贵舜,熊德华,杭州大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3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贵舜,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德华,女,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杭州大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北沙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楼贵舜,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楼贵舜为与被上诉人熊德华、原审被告杭州大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向本院提出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12月17日向其发出不予批准司法救助通知书。经查,上诉人楼贵舜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楼贵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依群代理审判员 赵 魁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晨超?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