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6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苗法与王庆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624号申请人余苗法与被执行人王庆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苗法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368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34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庆有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庆有名下车牌号为浙A×××××小车一辆进行了查封,无法找到车辆,暂无法处置。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信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庆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66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海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羊路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