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林鹏飞与谭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鹏飞,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财保31号申请人:林鹏飞,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谭军,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林鹏飞与被申请人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谭军名下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天润上层14栋2单元806号(备案合同号:W20120526XX)房产一处,保全价值38.5万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筱燕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天润花园B-17号楼101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一处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谭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天润上层14栋2单元806号(备案合同号:W20120526XX)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对申请人的担保人王筱燕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天润花园B-17号楼101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2445元,由申请人林鹏飞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政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