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商初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绍兴东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普宁市联发服装洗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东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普宁市联发服装洗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4331号原告:绍兴东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伯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飞。被告:普宁市联发服装洗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少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松、李轩儒。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东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宁市联发服装洗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东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845元、财产保全费4077.5元,合计人民币6922.5元,由原告绍兴东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浩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