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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执字第0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赵立奎赵爽等与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王宇其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爽,赵立奎,周吉珍,王宇,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134号申请执行人赵爽,女,1988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赵立奎,男,1964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周吉珍,女,1945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王宇,男,1990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党校内。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立奎,赵爽,周吉珍与被执行人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王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2935号法院生效裁判: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王宇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立奎,赵爽,周吉珍于2015年0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王宇现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人王宇尚在服刑中,现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待有执行条件后,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21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克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东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