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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学俭、周迎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学俭,周迎晓,祝云财,蔡玉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670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周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金明、姜欣帆,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姜学俭。被告:周迎晓。被告:祝云财。被告:蔡玉花。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学俭、周迎晓、祝云财、蔡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姜学俭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5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15止的利息为23495.37元,自2015年12月16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025‰据实计算);2、由被告周迎晓、祝云财、蔡玉花对上述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欣帆、被告姜学俭、祝云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迎晓、蔡玉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10日,被告姜学俭以购油漆为由向原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石门支行长台分理处提出30万元的借款申请。当天,原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石门支行长台分理处作为贷款人,被告姜学俭作为借款人,被告祝云财、蔡玉花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种类为短期借款,借款用途为购油漆;2、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9日止;3、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35‰;4、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5、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6、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各保证人无论是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同时,被告周迎晓向原告出具了《融资保证函》一份,同意就借款人姜学俭于2014年2月10日向原告贷款30万元的合同中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姜学俭发放了30万元贷款。借款后,被告将利息交清至2014年12月20日止,在2015年4月1日归还本金10000元,2015年4月2日归还本金5000元,2015年5月14日付息285元,2015年6月3日付息5900元,2015年6月27日归还本金10000元,2015年6月30日付息5000元,2015年7月6日付息90元,2015年7月7日付息400元,205年9月26日付息100元,2015年9月30日付息10000元,之后利息未交,其余本金亦未归还。另查明,2014年12月22日,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批复同意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同时原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该行承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学俭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5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15止的利息为23495.37元,自2015年12月16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025‰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周迎晓、祝云财、蔡玉花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8元,减半收取2889元,由被告姜学俭、周迎晓、祝云财、蔡玉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利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