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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商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荣刚、张丽芳、纳忠、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崔建荣、徐宁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侯荣刚,张丽芳,纳忠,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崔建荣,徐宁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商初字第1359号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柏兴,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阚振华,该公司法务。被告侯荣刚。被告张丽芳。被告纳忠。被告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广场(西北农资城)7号楼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崔建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崔建荣。被告徐宁兰。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荣刚、张丽芳、纳忠、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崔建荣、徐宁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荣刚、张丽芳、纳忠、银川荣森达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崔建荣、徐宁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900元,减半收取为13950元,由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 凯人民陪审员  路振亚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丛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