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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恢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临沂瑞鑫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商城支行,临沂瑞鑫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商城支行。被执行人临沂瑞鑫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临沂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8)临沂蒙证经字第821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及其共有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价值3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