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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茂诉单立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单立龙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090号原告李茂,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单立龙,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诉被告单立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单立龙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皖AM****汽车一辆,涡阳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单立龙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皖AM****汽车一辆,保全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