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8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雀仁乡民丰农业种植合作社与孙长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木垒县雀仁乡民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孙长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财保2号申请人:木垒县雀仁乡民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木垒县雀仁乡。法定代表人:吕得明,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孙长孝,男,汉族。申请人雀仁乡民丰农业种植合作社与被申请人孙长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使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执行,避免经济损失,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孙长孝在本院(2016)新2328执77号案件中的案款30781元,并提供了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孙长孝在(2016)新2328执77号案件中的案款3078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古丽旦审 判 员 罗 琼代理审判员 包振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