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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人民政府与罗元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人民政府,罗元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365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福音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553-1。法定代表人向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世林,重庆市璧山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元中,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人民政府诉被告罗元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7元,减半收取793.5元,诉讼保全费用740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刘秋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