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吕××与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285号原告吕××。委托代理人霍亚锋,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吕××负担。审 判 长 吴晓飞代理审判员 周 畅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