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春仙与高开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仙,高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财保2号申请人王春仙。委托代理人王晓,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开国。申请人王春仙因与被申请人高开国不当得利纠纷,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开国银行账号内的存款2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王春仙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春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开国在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下骆宅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