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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终53号原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2015年1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5月11日释放。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代碧寒的经济损失14741.14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撤回上诉。当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明审判员  戴 翔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