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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分公司、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分公司,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078号原告: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乐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旭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欣园,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尹江路***弄**号(6-10)室。负责人:吴孝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曙菱池街11号。法定代表人:祁华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分公司、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海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