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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xx与丁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吴xx。被执行人丁xx。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丁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xx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吴家贵于2016年1月19日向宜州市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31号。截止2016年1月19日,被执行人丁xx应履行的义务为:一、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吴xx各种款项共6400元;二、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丁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裁定从2016年3月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xx的工资收入800元,直至偿清本案债务6400元之日止。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丁xx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3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晟审 判 员  覃远飞代理审判员  蔡志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