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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二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时廷亮与石家庄市远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运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远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廷亮,郝运动,望峰,段安怡,宁晋县凤凰镇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二终字第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远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11号。法定代表人卢俊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廷俭,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彦民,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廷亮。委托代理人穆新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运动。委托代理人牛庆,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望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安怡。原审被告宁晋县凤凰镇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凤凰镇八里庄村。负责人李现华,系该村党支部书记。上诉人石家庄市远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时廷亮、郝运动、望峰、段安怡、原审被告宁晋县凤凰镇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远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廷俭、张彦民,被上诉人时廷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穆新军,被上诉人郝运动的委托代理人牛庆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望峰、段安怡、原审被告宁晋县凤凰镇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2009年6月,河北龙金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投资商以八里庄旧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名义投资建设宁晋县凤凰镇八里庄村新民居工程。2009年6月8日河北龙金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工程13栋楼承包给远汇公司,远汇公司将其中的6、7、8、9号楼转包给时廷亮施工,并于2009年11月3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时廷亮撤场,该工程未完工,远汇公司、时廷亮对时廷亮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存在争议,且远汇公司主张存在减项项目,重审时应恰当分配举证责任,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查清时廷亮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远汇公司应付时廷亮工程款数额。对有争议的已付款项,应根据远汇公司提交的证据,逐项查明款项性质、用途,确定是否认定为远汇公司已付给时廷亮的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9060元,退还上诉人石家庄市远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判长  张新戈审判员  秦一臣审判员  何秀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勇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