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与宿州市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张文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宿州市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张文新,张淑珍,张楠楠,宿州市诚信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217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负责人:刘超,该支行行长。被告:宿州市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文新,男,汉族。被告:张淑珍,女,汉族。被告:张楠楠,男,汉族。被告:宿州市诚信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素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与被告宿州市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张文新、被告张淑珍、被告张楠楠、被告宿州市诚信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宿州市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奥迪FV7241CVT牌轿车和欧蓝德2360CC牌越野车两辆予以查封,对被告张楠楠名下位于宿州市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小区房产予以查封,对被告张文新在宿州市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占98%的股权予以冻结。原告向本院提供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宿州市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奥迪FV7241CVT牌轿车和欧蓝德2360CC牌越野车两辆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张楠楠位于宿州市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小区房产予以查封。三、对被告张文新在宿州市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占98%的股权予以冻结。四、对为原告提供担保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万元予以冻结。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准买卖、抵押、变卖、转移等产权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丽清审 判 员 关正葆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