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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105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26日。被告朱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4月17日。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靖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