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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6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郑州金之和商贸有限公司与丁高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金之和商贸有限公司,丁高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6084号原告郑州金之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巧民。委托代理人梁好文。被告丁高轮。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金之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丁高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刘美丽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屈雅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