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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兴良与许云庭、廖晓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云庭,廖晓香,周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云庭。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晓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兴良。上诉人许云庭、廖晓香为与被上诉人周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5)衢龙商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许云庭、廖晓香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云庭、廖晓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詹 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