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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冯世亮与李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世亮,李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世亮,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延川县大禹街道办人,延川县第二中学教师,住延川县金桥宾馆*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芳,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东苑社区居民,住宝塔区东苑路**号*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张星、张旭光,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世亮因与被上诉人李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世亮、被上诉人李秀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旭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南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