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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3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耿来哲与燕栩,新疆金财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来哲,燕栩,新疆金财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377-1号申请执行人耿来哲,男,汉族,退役军人,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被执行人燕栩,男,汉族,新疆金财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体育馆路8号。被执行人新疆金财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体育馆路400号。法定代表人:燕栩,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29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燕栩、新疆金财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存款、收入1020732.5元(本金1008250元、执行费12482.5元);二、被执行人燕栩、新疆金财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被执行人燕栩、新疆金财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钊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