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高云龙与魏淑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龙,魏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624号申请执行人:高云龙,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魏淑贤,所在地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高云龙与被执行人魏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魏淑贤未按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农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与其丈夫刘艳章有共同财产,既有刘艳章名下的银行存款。因申请执行人高云龙对被执行人魏淑贤所主张的权利,系魏淑贤在与刘艳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魏淑贤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淑贤的丈夫刘艳章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