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爱霞与边建国白菲重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边某,白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神刑初字第00426号自诉人刘某,女,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人边某,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辩护人崔永利,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某,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自诉人刘某以被告人边某、白某犯重婚罪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人白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5年6月12日中止审理,后于2015年10月20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边某及其辩护人崔永利、被告人白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刘某诉称:她与边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和睦,育有一女。2010年边某认识白某后,边便和白某长期在外生活居住,经常不归家。白某于2013年4月15日在神木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生有一子,取名边小明(化名),二被告人育有孩子后租房居住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金阳小区林枫苑32号楼1单元301室。被告人白某通过微信、电话威胁辱骂自诉人。据此,自诉人控诉被告人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白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居住,被告人白某明知边某结婚仍与其以夫妻名义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自诉人就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医院出生证明、租房证明、通话记录、微信通话录音材料、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被告人边某辩称他与白某生有一子,但并未以夫妻名义生活过,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边某的辩护人辩称边某虽有婚姻,但与白某系婚外情,并非长期居住,不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白某称其并不知道边某已经结婚,她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刘某与被告人边某于2006年1月19日在神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0年被告人边某与白某通过QQ聊天认识,后二人产生感情,2012年被告人白某怀孕后,边某为其在神木镇登记宾馆居住。白某于2013年4月15日在神木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产子,生完孩子后,二被告人便以夫妻名义租房居住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金阳小区林枫苑32号楼1单元301室,并雇佣保姆照看孩子。再此期间,被告人白某多次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告知刘某他与边某在一起生活,并不断辱骂刘某称她要破坏边某和刘某的家庭。上述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刘某与边某的身份情况,及二人于2006年1月19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宽带无条件受理协议书、宽带缴费凭证。证实金阳小区林枫苑32号楼1单元301室的宽带业务是由边某办理的事实。3、小区居民登记表。证实二被告人在金阳小区居住过。4、快递详情单。证实二被告人在网上购物的快递收件地址均在金阳小区林枫苑32号楼1单元301室。5、神木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等。证实白某于2013年4月15日在神木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剖腹产子。其中剖宫产子同意书中家属签名为:边某,与患者关系一栏为:丈夫;住院病历首页中联系人为:边某,与患者关系为:夫妻。6、家政服务合同、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二被告人曾雇佣月嫂照看非婚生子。7、通话详单。证实二被告人经常通话。8、录音材料。证实被告人白某与自诉人刘某经常通过微信语音聊天对骂,且聊天内容中白某明知刘某系边某妻子。9、金阳小区林枫苑32号楼1单元301室房东谈话录音材料、租房证明。该录音材料由刘某与房东交谈时录取,证实二被告人在金阳小区林枫苑32号楼1单元301室租房居住,租赁期限为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房东从白某口中得知二人有小孩,系夫妻关系。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经审查,其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予以采信。自诉人刘某所举其他证据为复印件且被告人均有异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白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二被告人及被告人边某辩护人所持无罪观点,经查,被告人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白某育有非婚生子,且二人租房以夫妻名义生活,雇佣保姆照看非婚生子;被告人白某在与自诉人刘某多次微信聊天中均知晓边某已经结婚,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二被告人及边某辩护人所持无罪观点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边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二、被告人白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扬审 判 员 乔艳助理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