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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初字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初字311号原告:徐某,女,1989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胡焕杰,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李某,男,1986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朱政,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0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方桂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褚乾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