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初字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初字311号原告:徐某,女,1989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胡焕杰,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李某,男,1986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朱政,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0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方桂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褚乾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