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健民与许文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健民,许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马健民,无职业。被执行人许文华。申请执行人马健民与被执行人许文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 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