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健民与许文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健民,许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马健民,无职业。被执行人许文华。申请执行人马健民与被执行人许文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 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