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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罗志龙与李家亮、马长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龙,李家亮,马长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127号原告:罗志龙。委托代理人:杨明伟,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家亮。被告:马长中。原告罗志龙诉被告李家亮、马长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李家亮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二、被告李家亮支付原告利息(按照月息2%自2014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三、被告马长中对被告李家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31日,原告罗志龙与被告李家亮、马长中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李家亮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月息3%,并由被告马长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年。原告于2014年8月31日转账给被告李家亮150000元,同年9月10日转账给被告李家亮100000元。现原告以两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起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家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志龙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马长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家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50元,由被告李家亮、马长中负担。本案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家亮、马长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何贤璇代理审判员  钟一鸣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