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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3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欧阳迪申请执行罗敏、唐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迪,罗敏,唐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969号申请执行人欧阳迪。被执行人罗敏。被执行人唐捷。欧阳迪申请执行罗敏、唐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49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欧阳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24000元等。本案在诉讼中,2015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将唐捷、罗敏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清波路的房屋予以查封;在另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将被执行人唐捷在某部队的收入每月留2000元(其中1000元为唐捷孩子的生活费,1000元为唐捷的生活费),其余款项均予以冻结,同时将被执行人唐捷在中国银行邛崃支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限额1625689元予以冻结。因上述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居住房屋,且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9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