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曹忠翔诉前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忠翔,黄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93号申请人:曹忠翔,男,1999年7月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黄峰,男,1992年2月生,汉族,郯城县人。申请人曹忠翔与被申请人黄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峰驾驶的鲁Q523**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忠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峰驾驶的鲁Q523**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颜丙娜审判员 杜建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