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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曹忠翔诉前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忠翔,黄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93号申请人:曹忠翔,男,1999年7月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黄峰,男,1992年2月生,汉族,郯城县人。申请人曹忠翔与被申请人黄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峰驾驶的鲁Q523**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忠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峰驾驶的鲁Q523**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颜丙娜审判员  杜建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