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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闭某,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闭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闭某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某房屋补偿款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定于2016年1月20日偿还10000元,余下的10000元定于2017年2月10日前付清,本案无法在短期内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恩华审判员  邓昭建审判员  农建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