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刑初84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个体。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源、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北门里“老田家顺通珠宝行”,趁在店内看首饰的张某不注意时将张某放在北侧柜台中部的金色三星G9200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357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归还失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物证:手机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北门里“老田家顺通珠宝行”,趁在店内看首饰的张某不注意时将张某放在北侧柜台中部的金色三星G9200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357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归还失主。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4日17时左右,我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北门老田家顺通珠宝行看项链时,进来一个女孩让服务员帮她戴耳钉,当时那个女孩的手机放在我边上的柜台上,我趁她照镜子的时候用我的手提包压住她的手机后将她的手机偷走,然后我就骑着三轮电动车走了。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4日17时许,我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北门里顺通珠宝行买耳钉时,把钥匙和手机放在了店内的柜台上。我离开后刚走到北门外就发现手机不见了,于是回到顺通珠宝行调取了监控,看到一个50多岁的妇女将我放在顺通珠宝行柜台上的手机用包遮挡着偷走了,我当时就报了警。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4日17时许,我正在顺通珠宝行店内接待一个50多岁的换首饰的妇女时,进来一个30多岁的女子让我帮她戴耳钉,戴过耳钉之后就在这个女子照镜子的时候,那个50多岁的妇女走了。之后30多岁的女子找到我说她的手机被盗了,经查看监控看到是那个50多岁妇女将她的手机偷走了。4、三星手机专卖店发票证实,2015年6月30日,张某在其店购买过一部三星G9200手机。5、非机动车详细信息证实,车牌号码10061的三轮电动车的所有人为李某。6、领条及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李某已归还被害人张某被盗的金色三星G9200手机。7、破案经过证实,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第一综合执法大队接张某的报警称,2015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北门里“老田家顺通珠宝行”内,趁在店内看首饰的张某不注意时将其放在北侧柜台中部的一部金色三星G9200手机盗走。民警赶到现场通过监控录像证实了被告人李某的身份及家庭住址,并于12月7日将其依法刑事拘留。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对李某所盗的金色三星G9200手机鉴定价格的为3570元。9、拍摄的手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曾盗窃张某的三星G9200手机。10、监控光盘在卷证实,2015年12月4日李某盗窃手机的现场情况。11、查有无违法犯罪证明证实,经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查询,李某无违法犯罪记录。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李某出生于。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还所盗物品,且被告人李某又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明立审判员 杨建波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