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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烟台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志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27号附1号。被执行人李志坤,现收容于山东省济东强制隔离戒毒所七大队。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芝民一初字第68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志坤购买的、初始登记在烟台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98号内2205号房屋一套,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我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志坤购买的、初始登记在烟台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98号内2205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