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莹与河南盛荣特种钢业有限公司、济源市盛强金属复合薄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莹,河南盛荣特种钢业有限公司,济源市盛强金属复合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刘莹。被执行人河南盛荣特种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被执行人济源市盛强金属复合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盛荣特种钢业有限公司、济源市盛强金属复合薄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河南盛荣特种钢业有限公司、济源市盛强金属复合薄板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年月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