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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44号-1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铜陵县顺安镇家胜建材经营部与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安铁路工程第四项目分部、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县顺安镇家胜建材经营部,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安铁路工程第四项目分部,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44号-1原告:铜陵县顺安镇家胜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铜陵县。经营者:洪家胜,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安铁路工程第四项目分部,住所地铜陵县。负责人:王静波。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岗。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县顺安镇家胜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安铁路工程第四项目分部、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县顺安镇家胜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安铁路工程第四项目分部系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内设机构,其相应责任应由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安铁路工程第四项目分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铜陵县顺安镇家胜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铜陵县顺安镇家胜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安铁路工程第四项目分部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非 凡审 判 员 汤 慧 芳人民陪审员 陈   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