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鲁某某销售假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37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男,1965年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燕窝镇,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2013年3月因犯销售假药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后又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鲁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某小店内放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野生虫草精”、“鹿茸生精丸”等欲销售,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野生虫草精”136粒、“硬到底”24粒、“中药伟哥”24粒、“鹿茸生精丸”16粒、“Vegetal片”5粒、“C200片”9粒、“AN片”8粒、“MAXMAN片”6粒、“红蚂蚁精华素”60粒及3粒无名药品。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鲁某某在因上述行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在上述店内放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黑蚂蚁”、“硬到底”等欲销售,后被公安人员当场缴获“黑蚂蚁”54粒、“硬到底”88粒、“蚁力神”130粒、“硬十天”70粒、“连战7天”20粒、“天下第1棒”16片、“阿拉伯伟哥”30粒。经鉴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证言、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涉案药品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因销售假药罪被本院判处过刑罚,于一年六个月后又销售假药牟利,甚至在2014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在同一店铺内销售假药,可见其并未从前次犯罪中吸取教训,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深,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先行羁押的28日已予折抵。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冯 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