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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29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涵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