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29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涵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