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3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均德与崔玉柱、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均德,崔玉柱,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华港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米淑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539号原告张均德。被告崔玉柱。被告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玉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华港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米淑华。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均德与被告崔玉柱、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华港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米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均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均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