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434号原告米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