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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283号原告:黎某某,女,生于1969年,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68年,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原、被告已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