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振凤与被告陈金烈、赵倩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94号原告:吕振凤,女,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委托代理人徐瑞海,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烈,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被告:赵倩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振凤与被告陈金烈、赵倩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振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寿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