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刑更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斯留萨列科·奥列格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字第22号罪犯斯留萨列科·奥列格,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乌克兰族,哈萨克斯坦吾扎热阿吾比斯克州扎热阿吾比斯克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乌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斯留萨列科·奥列格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服刑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33年1月6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对罪犯斯留萨列科·奥列格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报称,罪犯斯留萨列科·奥列格在服刑改造期间,1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季度表扬奖励5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斯留萨列科·奥列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4月、7月、2015年1月、8月获季度表扬奖励5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斯留萨列科·奥列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系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斯留萨列科·奥列格予以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