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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378号原告刘某,女,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缪某,男,196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缪某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缪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乔建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