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占英,王洪江,王艳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占英,王艳超,王洪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郑占英。被告王艳超。被告王洪江。原告郑占英与被告王艳超、王洪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占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艳超、王洪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占英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7月12日被告王艳超在原告处购买饲料7896.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2015年3月二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绿色巨农预混料养猪服务中心销售单一份,意在证实被告王艳超在绿色巨农预混养猪服务中心购买猪饲料的欠款过程;证据二,甘南县长山乡向阳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意在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下落不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因反映事实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证据的确认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2日,被告王艳超在原告郑占英处赊购猪饲料共计价款7896.00元。此款经原告索要,二被告至今未予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789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王艳超在原告处赊购猪饲料欠款,在原告索要欠款时应当承担给付义务。二被告系夫妻,故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责任。本院为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犯,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艳超、王洪江给付原告郑占英欠款7896.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王艳超与被告王洪江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57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亓佳新人民陪审员 孙启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