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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卞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卞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540号原告胡某某,男,1957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卞某某,男,1970年02月2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鹿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卞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培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