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农枝华与广西龙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枝华,广西龙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767号原告农枝华,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壮族,住横县横州镇龙池新城龙腾苑*幢*单元304,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5********。委托代理人覃其凤,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朝堂,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龙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黎应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彬,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文静,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农枝华与被告广西龙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院2016年1月13日宣判的原告黄卓家与被告广西龙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横民一初字第1767号]的系列案件之一,本院作出判决后,原告农枝华、被告广西龙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不服本院判决,并分别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该案现在二审阶段,尚未作出判决,而本案须以该案的二审判决结果为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营代理审判员 蒙之雁人民陪审员 麦小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帅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