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浩杰诉被告许昌魏都悦来百年老妈火锅店、第三人曹永灿、被告马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浩杰,许昌魏都悦来百年老妈火锅店,曹永灿,马关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初字第453号原告:杨浩杰,男,汉族,1976年12月14日生,住许昌县河街乡夏庄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612144018。被告:许昌魏都悦来百年老妈火锅店,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清虚街14号丞相府苑小区对面。负责人:夏建功。第三人:曹永灿,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生,住许昌县桂村乡曹沟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211064557。第三人:马关杰,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生,住许昌县桂村乡周沟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104154519。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浩杰诉被告许昌魏都悦来百年老妈火锅店、第三人曹永灿、马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浩杰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浩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浩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关注公众号“”